一個保戶打電話來問:太太憑什麼把我的保單解約?
我:因為太太是要保人,所以可以不透過您申請,即可辦理。
保戶:但是我沒同意啊~~~
我:不好意思,因為要保人即負擔保費之人,所以要保人可行使撤銷保單的申請。
然後保戶就叫他的律師跟我說...
律師一劈頭就說:保險法上面不是有條文約定需要、被保險人雙方簽名才可嗎?
我:不好意思請問是保險法第幾條第幾款呢?我來參考一下好嗎!
律師:............我不知道! =__="
我:..........(@_@)如果不知道是哪一條沒關係,不過目前在申請解約方面來說,透過要保人即可申請。
如果有任何問題的話,歡迎再來電詢問好嗎?(心想不知還敢這麼大聲)
律師:好,沒問題!

不過,說實在的,當那律師回答我"不知道"時,我還真有點傻眼咧...
我以為他已經準備好資料打算跟我耗下去,我也做好心理準備,畢竟律師是專業,不是這麼好惹的!!
我真的不是故意的,不是故意要吐這個律師的槽,因為這實在太誇張?
我想聘請他的保戶在旁邊也傻眼吧!!感覺好像請錯人了!!!

電話結束後,我還特地翻了一下保險法,沒有寫到這個說...那我是被唬了嗎???
但有要保人行使解約的相關條款。

保險法
第四章 人身保險
第一節 人壽保險
第一百十九條
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,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,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;
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。
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,應載明於保險契約。

寫上來,順便當做長知識吧!!
順便來個名詞解釋吧!!

保險人,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,在保險契約成立時,有保險費之請求權;
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,依其承保之責任,負擔賠償之義務。

要保人,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,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,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。

被保險人,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,遭受損害,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;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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